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湖南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