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中**有限公司与宁乡凤凰**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凤凰**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湖**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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