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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