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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周**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二被告人及辩护人黄祥金、陈**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宣判前,公诉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零检公诉撤诉(2016)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公诉机关以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撤回零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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