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陈*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6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姚**与倪渐阳及原审被告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周**与攸县东**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含与武**、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梁**、梁**、石*、石**、张**、时远涛、洪**、秧*、楚*、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判决书
石某某与浏阳市吴**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案判决书
陈**与湖南省**发有限公司、湖南京**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春兰、刘**与蒋**、湖南京**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蒋**、湖南省**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