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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