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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何春梅离婚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与被告庄*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阳晖、刘**,被告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2014年12月8日,何**与庄*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何**没有生育小孩,庄*对何**开始恶语中伤。2015年6月,何**发现庄*在外与他人不正常交往。2015年8月,何**家发生重大变故,多位亲人被犯罪分子伤害致伤致死,而庄*对此不闻不问。何**在处理完亲友的丧事后,庄*对何**避而不见。庄*的父母也对何**态度生硬冷漠。无奈之下,何**只能外出租房居住。现何**认为庄*的不忠以及家人的冷漠,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离婚。故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何**与庄*解除婚姻关系;2、庄*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庄*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庄*辩称: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完全可以和好。庄*认为双方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何**与庄*经人介绍后通过网络开始交流。2014年10月15日,双方经人介绍后第一次见面。2014年12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何**与庄*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何**发现庄*带其他女性假冒自己去医院进行妇检,以此争取一个拆迁名额。2015年7月,何**因祖母重病回龙山县探望照顾祖母,双方就此开始分居。2015年8月22日,何**家发生重大变故,多位至亲遭遇不测。何**此后一直在龙山县参与处理此事。庄*知晓这些情况后,并未与何**一起参与处理,也未通过其他形式对何**表示关怀慰问,更未对前往龙山县悼念何**去世的亲人。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2015年10月8日,何**回长沙后再次与庄*及其母亲发生争执。

另查明:何**与庄滔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参与了芙蓉**办事处合平村的拆迁安置,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因上述财产涉及他人合法利益,何**已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结婚审查处理表、短信截图、微信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与庄*经人介绍见面后两个月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因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了争执,导致两人之间相互心存芥蒂。在双方结婚不足一年后的2015年7月,双方之间开始分居。而后,双方在2015年8月-10月又因家事多次发生争执。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关系并不融洽,未能建立其真挚的夫妻感情。何**与庄*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于何**要求与庄*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涉及他人合法利益,何**已另行起诉。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何**要求庄*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要求与被告庄*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驳回原告何**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何**、庄*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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