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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实际预交500元,申请缓缴,经批准指定在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张**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9500元,但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原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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