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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