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廖**贪污、受贿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廖**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不当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