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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游**、游樱、游**、游嘉建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游**、游樱、游**、游嘉建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有关证据在银行抵押无法提供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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