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天门**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中铁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徽商银行**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徽商**门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务有限公司、中铁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6元,减半收取11763元,由原告徽**门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