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立与被告雷某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立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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