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标虎与被告李**、长沙市**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标虎以双方需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标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汤**与湖南瑞**限公司、湖南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乐**限公司与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长沙乐**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杨**、刘**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鑫**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商**有限公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皮和军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向晓*与被告刘**、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立诉雷某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石远科,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