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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标虎与李**、长沙市**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标虎与被告李**、长沙市**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标虎以双方需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标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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