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魁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及钟*良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魁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钟*良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魁、钟*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魁、钟*良及其辩护人袁**、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
2、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