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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钟*良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魁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及钟*良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魁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钟*良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魁、钟*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魁、钟*良及其辩护人袁**、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

2、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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