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与被告张*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与被告张*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桂阳县,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不在湖南**。本案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存在争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桂阳县,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