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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何**、湖南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何**、湖南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余**撤回对被告何**、湖南福**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收取8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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