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周**、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93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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