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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建立。原告对被告数次无理取闹行为已感到厌倦,为减少双方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其共同之子严睿曦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离婚,也不会放弃对儿子严睿曦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于2011年11月在株洲进货相识相爱,并于年月日在平江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子严*曦。近年以来,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经营一家成衣店铺。2015年12月,被告因店铺管理问题与原告父母发生争吵,夫妻因此不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两人仅在如何处理与其共同生活的原告父母关系上存在分歧。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处理好婆媳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严*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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