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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有与谢**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诉被告谢**提供劳务者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陶*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陶*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5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492.5元,由原告陶*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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