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诉被告谢**提供劳务者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陶*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陶*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5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492.5元,由原告陶*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张*与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岳阳城**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何再湘与任**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长沙高**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宁法刑初字第406号,被告人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判决书
杨**诉周**、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