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与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楼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被上诉人刘**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撤回上诉;
二、准许刘**撤回起诉;
三、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