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6月24日以需自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张家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撤诉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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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