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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某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301大队阳某某的租住房内,趁阳某某不在家之机,盗走阳某某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尔后,被告人颜某某将该电脑以558元卖给他人。该电脑价值2000元。

2、2014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衡阳县井头镇井头村村民肖某某家,撬窗入室,盗走20公斤书纸,销赃得款8元。

3、2014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衡阳县井头镇井头村村民肖某某家,从已撬开的窗户入室,盗走二个液化气罐,销赃得款80元。该被盗二个液化气罐价值180元。

4、2014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肖某某家,从已撬开的窗户入室,盗走一个格力牌电陶炉,价值168元,一个电磁炉,价值1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物。

5、2014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衡阳县井头镇天字号老街肖某甲的水果店撬锁入室,盗走现金200余元及一些水果。

6、2014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肖某甲的水果店撬锁入室,盗走一些水果、鸡蛋、米等物。

7、2014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衡阳县井头镇青龙桥村唐某某的卫生室撬窗入室,盗走1200元现金及一辆红色铃木女式摩托车(价值315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唐某某。

8、2014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撬窗入室,在唐某某的卫生室,盗走现金7-8元及一个镀金心型吊坠,被唐某某当场抓获。

9、2014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颜某某来到衡阳县井头镇遵荣村樟木组阳某甲家门前,盗走一辆之威牌女式摩托车,价值2660元。

10、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颜某某窜入衡阳县井头镇青龙桥村欧*某某开办的溢鑫酒楼,撬门入室,盗走现金1500元及6包蓝芙蓉王*、3包芙蓉王*、1包软芙蓉王*(价值316元)。

11、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颜某某来到系亲戚关系的衡阳县关市镇梅岭村文*甲家,在其住房二楼的一卧室抽屉里,盗走现金4500元。

以上,被告人颜某某作案11次,盗窃他人现金及物品折价计1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颜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阳*某、肖**、唐某某、阳*甲、欧**某、文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颜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实施盗窃11次,属于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入户盗窃,还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颜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颜某某具有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一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正确,提出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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