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罗飞进、陈**、罗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飞进、陈**、罗飞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对被告罗飞进、陈**、罗飞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长**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