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10余年前,被告人王*某与王*甲一起打过猎,王*甲便主动提出将一把无法使用的鸟铳送给被告人王*某,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鸟铳拿回家中。因鸟铳无法使用,被告人王*某开始在网上查找枪械的相关资料,欲将鸟铳修复,但一直未修好,便把鸟铳闲置家中。

2、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网,在论坛里了解到可以在淘宝网和京东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在网上购得枪支零件后,被告人王某某便开始在自己家里组装枪械,先后组装了一把气枪和一把鸟枪。

2015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衡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上述枪支和木质枪托、无缝钢管、火药、钢珠弹等物品。经湖南省**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三支枪支中其中二支系自制前装填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缴获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非法组装、改装和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枪支零配件只组装了气枪,没有组装火药枪。所缴获的火药枪,其中一把是王*甲送的,另一把是网友送的。自己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是用于组装气枪,而鉴定意见认定气枪不是枪支,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缴获的枪支实际能使用的只有一支枪,另一支必须经过修复才能使用,不能认定为枪支。省公安厅的鉴定事实与结论互相矛盾,不能单纯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只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认罪,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幼爱好枪械,经常上网参加与枪械有关的论坛,在论坛里了解到可以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爷爷的朋友王*甲主动将一把无法使用的鸟铳送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将鸟铳拿回家欲将鸟铳修复,但一直未修好,便把鸟铳闲置家中。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淘宝网在网上购得枪支零配件,在家里组装了一把气枪。2015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被衡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当场缴获射钉弹枪一支、气枪一支、鸟铳一支以及木质枪托、无缝钢管、火药、钢珠弹等物品。经湖南省**定中心鉴定,缴获的三支枪支中,其中二支系自制前装填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另一支系以压缩气体为能源的气枪,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

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户籍地一贯表现较好,除本次犯罪外,无其他犯罪记录,户籍地基层组织和亲属对其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态度积极,均愿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实施监管。该局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回户籍地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己基本具备,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且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缴获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1张;

(2)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所扣押钢珠2包、枪托3个、弹簧3根、无缝钢管5根、射钉弹3包、火药3瓶、射钉弹枪1把、鸟铳1把、气枪1把;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王某某已年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

(5)网购枪支配件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购买了枪支零配件;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5、6月的样子,自己给了本村王**的孙子一支鸟铳,王**孙子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自己只认识他爷爷王**。因为那把鸟铳有十来年没用过了,他说拿去修修看能不能修好,于是就把鸟铳给了他。自己给王**孙子的鸟铳的铳托是木质的,枣红色,铳身长一米二左右,口径约10毫米,是装铁砂和火药的,靠火药燃烧产生气体发射的,那把鸟铳是二十年前自己做的;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因为自己对枪支比较爱好,平时上网也经常上与枪械有关的论坛,通过聊天得知淘宝网上有卖枪配件的。于是,2015年1月,自己就在淘宝网买了所有的部件,然后自己在家组装。一共买了两把枪械的部件,组装了两把枪,一把是减震吹也就是气枪,靠气压把钢珠吹出去,所以叫减震吹。另一把是鸟铳,子弹是铁砂,靠火药气体射击,射程在10米左右,枪托也是木质的,黑色,枪管也是无缝不锈钢管,枪身上自己还装了一个瞄准镜,枪身长一米五左右,口径8毫米。

搜出来的鸟铳是一个老人家的,自己把他那把鸟铳拿回来后修过几次没有修好,不能使用,就一直放在家里没有用过。

4、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衡公物鉴(痕迹)字(2015)269号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告人王某某家搜查的三把枪支,其中两把是以火药为以动力的自制单管火药枪,另一把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高压气枪;

5、补充材料,(1)湖南省**定中心作出的湘公物鉴(痕迹)字(2015)353号鉴定文书,旨证明从被告人王某某家搜查的三把枪,二支为以火药为能源的自制前装填式枪,另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能源的自制气枪,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

(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购买枪支的淘宝账号是欣宝莉宝,密码不知道是多少。淘宝账号没有绑定银行,购买枪支的配件是输入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的,二次都是通过申通快递邮寄过来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证、无权持有枪支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部分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其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某虽从网上购买了制造枪支的零配件,并且公安机关从其家中也缴获了枪支零配件,但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是用于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并没有制造火药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购买的枪支零配件和缴获的枪支零部件可以用来制造何种枪支。本案中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制造火药枪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不能仅凭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制造了火药枪。而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缴获的气枪己经**鉴定中心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辩**提出,缴获的枪支中有一支火药枪不能使用,不能认定为枪支,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经查,湖南省**定中心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的相关规定,对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缴获的二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作出鉴定,认定二支枪支系自制前装填式火药枪,是枪支。该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和专业性,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对非法持有二支枪支的犯罪事实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非法持有枪支是源于兴趣爱好,没有违法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