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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