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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与株洲**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言*与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言*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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