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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于2016年1月13日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但李**未按时缴纳本案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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