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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被告马**、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因与被告马**、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15日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1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龙**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于春诉称:被侵权人刘**(死者)的近亲属刘*、刘**与原告、被告马**、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常德**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认为刘*、刘**与龙于春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侵权法律关系无关。确认龙于春向刘*暂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事实。判决马**、黄**连带向刘*、刘**支付赔偿款380447.2元。2015年1月6日常德**民法院作出(2014)常民四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驳回马**、黄**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认为其暂付给刘*、刘**的10万元,理应由马**、黄**给付*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从生效判决应付赔偿款额中追偿给付原告已向死者刘**的亲属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刘*、刘**与龙**、马**、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认定龙**与该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侵权法律关系无关,确认龙**向刘*暂付赔偿金10万元事实,判决马**、黄**连带向刘*、刘**支付赔偿款380447.2元。该案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不是(2014)武民初字第702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侵权人,其与被告马**、黄**相互间无连带赔偿责任关系,其向该案被侵权人亲属刘*、刘**暂付赔偿金10万元并非连带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向二被告追偿其暂付给刘*、刘**的10万元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属起诉不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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