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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光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邬美玉、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不久便在父母催促下匆忙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王**。婚后,被告王*甲因与人争执导致其癫痫发作,原告曹*才得知其自出生便患有癫痫的事实,后原告曹*多次向被告王*甲提出离婚未果。被告王*甲刻意隐瞒病情欺骗原告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王*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

1、被告王*甲的病历资料。拟证明被告王*甲患有××;

二、证人聂*、易*出具的证明。证人系娄星**江司法所工作人员,拟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曾协议离婚;

三、小孩王**的病历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出现与被某,但因年幼,无法确诊病情;

四、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拟证明被告王*甲去云南做服装生意时,向原告曹*的父亲借款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对原告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拟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感情也不错,因原告曹*嫌弃被告王*甲经商未挣到钱,打骂被告王*甲,致使被告王*甲突发癔病,原告曹*因此提出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答辩主张:

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证人王**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好;

三、证人肖*的证言。拟证明的内容同证据二。

原告曹*对被告王*甲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异议,且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认证: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曹*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王*甲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定,被告王*甲提交的证据二、三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曹*与被告王*甲于201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丙。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2014年5月份,被告王*甲在云南做生意时与原告曹*的亲戚发生争吵后××发作,此后,原告曹*与被告王*甲的感情逐渐冷淡。2014年下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小孩跟随原告曹*生活。2015年11月3日,原告曹*向本院起诉。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前段时间关系融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予珍惜。现虽因原告曹*认为被告王*甲故意隐瞒病史而导致双方渐生芥蒂,且被告王*甲的病情对夫妻感情确有影响,但据此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曹*珍惜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多为家庭和小孩着想,原、被告相互关心、体贴,对被告的疾病积极进行治疗,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曹*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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