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市荷塘区运坤架管扣件租赁部与湖南**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运坤架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运坤架管扣件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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