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高**限公司与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于2015年4月3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唐**称,洪**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博雅楼项目部账户××××的资金757491元。该项目并不是怀化全**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项目,而是案外人唐**拥有的项目,因为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案外人唐**,为了开发该项目,必须通过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怀化全**限责任公司,所以博雅楼项目仅仅是挂靠在怀化全**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及办理相关建设的审批手续均由案外人唐**负责。该项目的资金并不是怀化全**限责任公司的,洪**民法院扣划博雅楼项目部账户××××的资金757491元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将扣划的资金退还给案外人唐**。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案外人唐**依法取得了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南路房管局旁945.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了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的开发,案外人唐**于2011年3月20日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怀化全**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修建“博雅”商住楼的资料技术咨询协议》,协议约定由怀化全**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资质,案外人唐**负责报建、修建、竣工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唐**以怀化全**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申报博雅楼的建设项目并实施建设,并以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博雅楼项目部的名义在中国**江市支行开设账户××××。

2015年4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13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博雅楼项目部在中国工**支行账户××××的资金7574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博雅楼项目部的实际施工人系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案外人唐**,为了取得该项目的开发资格,案外人唐**挂靠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并以该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及建设,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在博雅楼的建设过程中仅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资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的规定,案外人唐**将博雅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在怀化全**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对博雅楼项目部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博雅楼项目部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唐**。因此,案外人唐**对本院作出的(2015)洪**13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博雅楼项目部资金757491元的异议成立。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131-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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