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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怀非法制造枪支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怀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怀及其辩护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2月初,被告人唐**从邵阳市建材城购买了1根铁管、1根钢管后在邵阳县长阳铺镇农机修理厂的老板李*桥(另案处理)处加工成枪管,后又在自己家中再加工其他部件将枪管组成2支鸟铳。2014年5月15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唐**家中查获上述2支鸟铳。原判采信线索传递单,查获记录,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唐*国、唐*英、李*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发后,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唐**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唐*怀上诉及辩护人辩护均提出,唐*怀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年纪大,体弱多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是一名铁匠,具有制作鸟铳的技术。2014年2月初,唐**从邵阳市建材城购买了1根铁管、1根钢管后在邵阳县长阳铺镇农机修理厂的老板李*桥(另案处理)处加工成枪管,后又在自己家中再加工其他部件将枪管组成2支鸟铳。2014年5月15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唐**家中查获上述2支鸟铳。经鉴定,被查获的2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唐*怀于2015年3月17日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岩口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线索传递单证明,2014年4月21日,隆回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桥非法制造枪支一案时,将唐*怀制造枪支线索反映给邵阳县公安局。

2、查获记录、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5月15日15时许,邵阳县公安局岩口铺派出所民警到邵阳县公安局岩口铺镇吊井楼村大冲组17号唐*怀家里搜缴鸟铳2支,并当场进行扣押、拍照。

3、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写所(邵)公(刑)鉴(痕)字(2014)586号鉴定意见证明,在被告人唐*怀家中扣押的2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4、证人李*桥的证言证明,他在邵阳县长阳铺镇开农机修理厂期间曾帮唐某怀加工过5根枪管。

5、证人唐**、唐**的证言证明,唐*怀做鸟铳的技术是祖传的,唐*怀以前的职业是铁匠,唐*怀不仅会做鸟铳,而且还有做鸟铳的工具。

6、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5年3月17日9时许,唐*怀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岩口铺派出所投案。

7、邵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及邵阳县**司法所情况说明证明,邵阳县司法局及邵阳县**司法所经过调查评估后,认为唐*怀性情温和,一贯遵纪守法,建议法院适用社区矫正。

8、邵阳县看守所证明证明,唐*怀于2015年7月10日在看守所关押后遵章守纪,由于年龄偏高,身体状况较差。

9、上诉人唐**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份,他在李*桥处加工过5根枪管,他用其中的2根枪管在家里做了2把鸟铳。同年5月,公安民警拿走他的2支鸟铳,他因害怕就一直躲在外面。后因醒悟,于2015年3月17日投案自首。

10、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唐*怀作案时年龄已满75周岁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唐*怀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唐*怀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年纪大,体弱多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唐*怀本系铁匠师傅,案发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制造枪支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唐*怀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邵阳县相关部门已对唐*怀进行调查评估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应对其宣告缓刑,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出现新的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唐*怀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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