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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原天顶乡)清**委员会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开执监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称,1、执行法院将申请复议人作被执行主体不符合相关生效判决内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法院下达协助冻结通知书之日止,申请复议人处已无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古塘湾村民小组任何资金。2、依照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款实际领款操作流程,申请复议人根本无法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古塘湾村民小组保管任何的财产。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账户,为确保征地农民利益,申请复议人根据政府要求,负责提供账号进账,实际并非由申请复议人支配。相关款项进入申请复议人账号,财政所根据先前已经申请复议人与村民小组开具好的收款收据,直接由村民小组领取支配。申请复议人没有村民小组的同意,无法领取相关补偿款,更谈不上保管。3、执行法院执行裁定认定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执行裁定认为申请复议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每位村民3800元的补偿款来源的反驳证据,所以认为申请复议人要承担判决书上履行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村民领取的3800元是由湖南**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直接向村民发放,申请复议人并没有参与。而且在执行法院调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尽力协助配合调查。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复议人既无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古塘湾村民小组的保管资金,也未向该两小组支付过款项。综上所述,请求上级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执行法院(2013)开执监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和(2013)开执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返还已划扣申请复议人的款项。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发出执行通知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者之间并无先后顺序,故异议人第一点异议无法律依据。关于第二点异议,异议人并不否认判决生效后,长沙市岳麓**湾村民小组每位村民领取补偿费3至4千元的事实,故该异议理由也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的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金**与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前由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1)岳*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金**向湖南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人民法院以(2011)岳执字第00821号立案执行。2013年3月20日,金**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到执行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2013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299号执行裁定:将湖南省**人民法院执行的(2011)岳*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即金**与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指定执行法院执行。2013年7月11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编号为(2013)开执字第00942号。2013年7月18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开执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原天顶乡)清**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原天顶乡)清水村**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执行法院冻结了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原天顶乡)清**委员会在长沙先导农**司天顶支行的账户(账号××××××××××)上的存款1412500元(与施**等14人并案),并将上述款项扣划至该院账户。2013年7月22日,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3)开执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返还已扣划异议人的款项。2013年12月1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开执监字第0094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的异议。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再查明,2014年10月30日,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向**递交《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称其与申请执行人金**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市岳**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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