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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吉庆、阳吉坚与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梁*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阳**、梁*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人民**司涟源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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