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木林与被告刘昌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木林以原、被告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巫**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元,由原告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