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文被告成五其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正文撤回对被告成五其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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