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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正文与成五其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文被告成五其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正文撤回对被告成五其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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