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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彭**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湘1382民初118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刘**、罗**共同共有的位于涟源市环北路涟水名城的房屋。现因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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