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湘潭金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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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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