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稻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所涉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实已被纳于刑事诉讼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稻之道供**公司起诉主张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稻谷4000吨或赔偿其经济损失872万元,因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所涉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实已被纳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公通字(2014)16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稻之道供**公司的起诉。
原告稻之道供**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