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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阮松山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阮松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黄*英述称:申请人黄*英与被申请人阮*山系夫妻关系,阮*山于2011年12月6日早晨8时许,在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与四川省木里县境内金沙江河段船上作业时不慎掉入江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阮*山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阮**,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住隆回**山村2组9号。于2011年12月6日因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阮**已不可能生存。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阮**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阮**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阮**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阮**因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有关机关证明阮**已不可能生存,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黄**作为阮**的妻子,申请宣告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阮**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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