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盛**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盛**限公司向向本院提交撤回对长沙双**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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