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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熊**、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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