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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