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与被告米**、谢**、熊**、欧庭阳、辰溪县远大机械化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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