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庾**、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庾**、蒋**在2015年12月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庾文凯、蒋**住房公积金68769.50元(后段利息已计至2015年12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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