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输假币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3年开始在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经营国通快递营业部。2015年初,一个自称“阿力”的男子(真实姓名陈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被告人李**的快递营业部办理快递发货业务。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陈某某又来到李**的快递营业部发货,被告人李**无意中发现陈某某的寄送的包裹内是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陈某某见状便提出要被告人李**帮其发送装有假币的包裹,被告人李**一开始不同意,但在陈某某提出以每单20元起价,再多加5元运费的利益诱惑下,便答应帮陈某某寄送装有假币的包裹到全国各地。

2015年5月下旬,陈某某来到被告人李**的快递营业部,并带来了一台烫金机,提出由被告人李**帮其在假人民币上烫金属线,每烫一张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支付0.1元烫金费报酬,被告人李**予以答应。其后被告人李**多次接收陈某某寄来的假人民币包裹,并将假币烫好金属线后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和指定的地点分包发往全国各地。2015年5月至6月,陈某某分三次存入现金共计7700元到被告人李**的建设银行卡上(卡号6227002951170337815),作为被告人李**帮其运输假币的快递费和烫金费。

2015年9月15日,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通知其准备接收一个包裹,并告知其包裹内装有3万多张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要求被告人李**在接收包裹后等待其下一步指令再分装寄往外地。同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在衡阳市大洋百货附近的小巷子内接收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32336张,共计323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利用自己开办快递营业部的便利条件予以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运输假币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运输假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接收假币包裹后尚未接到委托人陈某某的下一步指令而寄往其他地点前被公安民警截获,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刘*提出被告人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