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周**、长沙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珍诉被告周**、长沙鸿**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