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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中华**公司、凯利达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北镇**输车队(以下简称凯利达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贾某某、中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镇**输车队法宝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贾某某驾驶辽GN065的大型货车由泸溪县向吉首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吉首市河溪镇路段时,车辆超高挂到电线,电线杆倒塌后砸伤路边行人向某某,造成电线杆受损,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湘**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踝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股骨外踝、左腓骨小头骨挫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015年6月25日,经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由湘西**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后期治疗费及三期时限评定为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15年9月7日,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认定: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第一被告贾某某驾驶的辽GN065车挂靠在第三被告北镇市凯利达运输车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4806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125元,共计7558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后期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3、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垫付鉴定费1800元;

4、交通费票据(停车票25张,加油票9张),拟证明原告垫付停车费、加油费等共计1125元;

5、出院记录,拟证明原告住院48天,伙食补助费应该按48天计算;

6、劳动合同、工资表、公司证明,拟证明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停发工资,月工资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某辩称: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已经通过交警队为原告垫付了33000元左右的住院费用,另外还给了原告2000元现金,对于垫付款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贾某某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门诊发票7张、住院费发票1张,拟证明被告贾某某垫付了门诊费1308元,住院费31282.13元,合计32590.13元。

2、收条、领据,拟证明贾某某给原告现金2000元及垫付医药费情况。

被告中华**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合理费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诉讼费和鉴定费,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意对贾某某垫付款一并处理;根据第三责任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载加扣10%绝对免赔率。

被告中华**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报案记录和商业保险报案记录,拟证明事故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凯利达车队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原告贾某某提交的6组证据,被告对证据1、3、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4、6,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误工时限过长,营养期没有医院证明,交通费应按公交车的标准,误工工资不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属于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汽油费和停车费发票,符合原告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贾某某提交的医疗费和收条,原告及第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公司提交的报案记录,原告及被告贾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凯利达车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5年4月17日,被告贾某某驾驶辽GN065的大型货车由泸溪县向吉首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吉首市河溪镇路段时,车辆超高挂到电线,电线杆倒塌后砸伤路边行人原告向某某,造成电线杆受损,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湘**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踝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股骨外踝、左腓骨小头骨挫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原告住院48天,花去医疗费32590.13元,该费用由被告贾某某垫付,另外,贾某某还先行给付原告2000元人民币。2015年6月25日,经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由湘西**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后期治疗费及三期时限进行评定,结论为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为1800元。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花费交通费1125元。2015年9月7日,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超载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贾某某驾驶的辽GN065车挂靠在被告北镇市凯利达运输车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向某某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以及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确定。

本院凭正式发票确认原告医疗费32590.13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125元;结合鉴定意见书和所附病历,认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误工费参照2014年度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48525元÷365天180天=23940元;护理费参照2014年度从事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即40520元÷365天90天1人=999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南省2015年4月份的标准,即30元/天48天=144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2590.13元、误工费23940、护理费999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交通费1125元、鉴定费1800元,后期医疗费6000元,共计总损失为79585.13元。被告贾某某先予垫付医疗费32590.13元,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应从原告的损失中抵减,鉴于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贾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了1689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4.5元,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5839.5元。中华**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为了确定后期治疗费及三期时限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某某应承担10%的绝对免赔。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46855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940元、护理费9990元、交通费1125元、鉴定费1800元),超出部分32730.13元(总损失79585.13元-交强险限额内46855元),扣除10%绝对免赔率,即中华**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9457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合计76312元,没有超过保险限额范围,应由中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贾某某个人承担10%的绝对免赔额3273元。贾某某垫付款30472.63元(医疗费32590.13元+现金2000元-个人承担3273元-案件受理费844.5元),应由中华**公司退还给贾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向某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839.5元,退还被告贾某某垫付款人民币30472.63元。

二、驳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已计入原告的损失中,不再另行收取。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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