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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华诉湘阴**管理局、第三人戴*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华诉被告湘阴**管理局、第三人戴*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华因不知第三人戴*将02061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又向湘阴县房地产局补办了一本N00290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请求撤销已作废的0202619号《房屋所有权》是错误的。故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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